一、报考条件
二、招生程序和办法
(一)宣传报名
(二)志愿填报
填报志愿结束后,省招办在提前批次专科报考有关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从高到低按照高校招生计划数4倍确定体检对象;若有关高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省招办根据以上原则于7月28日前将参加体检的考生信息(姓名、民族、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提供给省征兵办公室,由省征兵办公室分发各市。各市征兵办公室要按照征兵体检有关规定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体检时考生须准备4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各市征兵办公室须按时将体检结果报送省征兵办公室。
2.面试
面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面试结论为不合格:
(二)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语无伦次,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气质差,五官不端正,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具备士官的基本条件;
(四)心理素质差,无法沟通,性格孤僻、乖戾;
(五)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逻辑混乱,思维不连贯;
(六)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七)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士官要求的。
(四)政治考核
8月11日前,省征兵办公室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和数据库提供给省招办。9月10日前,省招办将录取名单发送省征兵办公室。省征兵办公室将录取名单发送招收部队,建立完善档案资料,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选拔补充。高校对报名学生体格、病史、政治和学习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培养对象;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招收部队按照规定,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三、联合培养
(一)教学管理
招生高校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所在大单位兵员和文职人员部门指定训练指导机构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实际提出培养需求,会同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有关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由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对高校教学进行指导,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协助高校做好培养对象日常管理和军政训练工作。
(二)淘汰
定向培养对象入学1个月内,由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高校组织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不符合入伍条件者取消定向培养资格,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毕业
入伍实习合格、符合有关高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撤消其档案中入伍材料,返回原高校。
五、任命和待遇
六、经费保障